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某与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城鸿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502民初2168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新城鸿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城鸿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