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502民初2168号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东营市东营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营新城鸿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山东绿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城鸿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8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