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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聊城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1197号 原告:***,男,198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联系电话:15*****9668。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3166。 被告:***,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联系电话:13*****6088。 被告:聊城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聊城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2024年3月6日下午2时30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69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