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1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9月26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25]第10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6年4月2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调字[2025]第1060号裁决书,关于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