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8601民初1191号
原告:濮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台前县孙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某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濮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濮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濮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濮阳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