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陕0111执8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勇攀高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西安勇攀高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陕0111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勇攀高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给付其租赁费1664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9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照安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息付清止、案件受理费1814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进行冻结。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8日止,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提前二十日向本院申请。
本院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惩戒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勇攀高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西安勇攀高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石家庄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西安勇攀高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168214元债权及利息未实现。经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西安勇攀高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