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281执35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小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罗家桥街道中中堰路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新科联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大冶远际汽车轮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北大冶远际轮毂汽车轮毂有限公司财产已被处置完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81执35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