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晋0109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太原仲裁委作出的(2024)并仲裁字第0520号国内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86852.20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269.00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999121.2元。至此,中恒昊天(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4)并仲裁字第0520号国内仲裁裁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