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002民初3655号
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刘某,男,197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名下价值128785.39元财产。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号:P****《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广西百色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名下财产,价值以128785.39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164元,由申请人广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上述财产在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期间,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查封、冻结财产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
上述银行存款等冻结期限一年、车辆等动产查封期限二年、房产等不动产查封及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