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红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陕西金红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24民初3592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6月14日生,住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0年4月29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生,住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红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鄠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6月18日生,住周至县,系公司销售部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金红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