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红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红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执5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1999年03月08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兴隆镇兴隆村八组63号。
被执行人:陕西金红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普放,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金红运金
属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9)
鄠劳动人仲字109-2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52918.81元、并承担执行费219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就案件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陕0118执55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
判决书之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晨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