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荣瑞建设有限公司

衢州市荣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衢柯保字第58号 申请人:衢州市荣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求实路**号**楼。 。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衢州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衢州市荣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地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衢州市荣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向衢州仲裁委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保全价值50万元,衢州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5月7日提交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函,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保全价值50万元。申请人衢州市荣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衢州市荣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坐落于衢州市通荷路**幢**室),保全价值5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