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湘0211民初5004号
原告:***,男,1960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39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实习***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