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民初39号
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39号。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4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侵权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蕾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