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03民初1269号
原告:株洲湘龙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39号。
负责人:***。
原告株洲湘龙商贸城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株洲湘龙商贸城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湘龙商贸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洲湘龙商贸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25元,减半收取3162.5元,由原告株洲湘龙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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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黄 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