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211民初223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