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杉木塘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民初2554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39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反诉,代收法律文书,代为办理退费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杉木塘营业厅,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路33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杉木塘营业厅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杉木塘营业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杉木塘营业厅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实习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