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某某程、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725号 原告:**程,男,汉族,1988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139号。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89年6月19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程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2021年10月14日,原告**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程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负担。 审 判 员 陈 永 红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雍 家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