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23财保59号
申请人:商南县腾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城关镇五里铺英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3590269279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中泰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秦楚印象1号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A4ENX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商南县腾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泰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商南县腾达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泰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4955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泰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4955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泰兴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共计304955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商南县腾达农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