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二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外商投资开发区工业一街2号。
法定代表人:二川昌也,董事长。
上诉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二川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702民初1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潍坊二川机械有限公司与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曾于2017年10月10日、2019年1月7日分别签订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其中合同二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潍坊二川机械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一、合同二并返还货款,本案基本事实与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存在重合之处,内容上存在关联性,应认定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之诉,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与博望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而博望区人民法院已在先立案并审理,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争议可向各自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向自己所在地的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管辖的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并不能支持其主张;上诉人要求合并审理的案件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已审理完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本案与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皖0506民初1363号案件内容上存在关联性,应认定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之诉,该案尚未审理终结,本案应移送至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与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皖0506民初1363号案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依据同两份《工业品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应合并审理,但是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皖0506民初1363号案一审程序已结束,作出了(2019)皖0506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与本案已无法合并审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7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上诉人向其所在地的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