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506民初1719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63572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2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名下163572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2354元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