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铁西区飞宏机床销售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执59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 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鞍山市铁西区飞宏机床销售处,住所地在辽宁省鞍山市。 经营者:***,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铁西区飞宏机床销售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0506民初275号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鞍山市铁西区飞宏机床销售处、***支付执行款7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交纳申请执行费950元,但被执行人鞍山市铁西区飞宏机床销售处、***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鞍山市铁西区飞宏机床销售处、***名下7095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或者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二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