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506执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镇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鄂州市鑫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滨江花园小区H5号楼1层第5号、17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执行人鄂州市鑫合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发现本院(2022)皖0506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太平洋重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