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4执13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被执行人:***,女,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被执行人:凉山优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基本情况
关于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与***、凉山优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4民初2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凉山优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7183.46元及利息等。现权利人以义务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358元。
二、执行情况
(一)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凉山优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凉山优艺家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银行7371尾号账户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26262.29元,已扣划;冻结了***名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3487尾号账户的银行存款23201.99元,已扣划,上述执行款合共49464.28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358元后,退付42106.28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金意陶贸易有限公司。另,本院依法冻结了***名下攀枝花市商业银行4522尾号账户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431.36元,冻结了***名下中国农业银行4213尾号账户的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674.11元,上述账户均因控制金额过低暂不予扣划,冻结期限自2023年6月25日至2024年6月24日止。
如申请执行人需申请续封(查封、扣押、冻结),请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将续封申请书面送达本院。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续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向辖区内的银行、房管、车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全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就终本事项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三、处罚情况
本院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四、结案方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0604执131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