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丰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某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民终字第28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虹桥北路168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告江阴市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西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市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被上诉人江阴市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5元减半收取582.5元,由上诉人太平洋保险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