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富凯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青海某某生态治理有限公司;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青0105执1575号
申请执行人青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湟源县大华镇何家庄村315国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23MA758U5CXN。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366号1号楼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722022M。
法定代表人:叶军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青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与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青0105民初235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青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货款566600元,违约金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826元。本案执行费1008元。
在执行中,2021年4月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同意将被执行人***名下×××长城牌车辆一台以70000元抵偿给青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青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同意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经查询被执行人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性收益。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将被执行人青海春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青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现申请执行人青海**生态治理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庄怀宁
审判员 王艳利
审判员 敖 敏
二O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成琴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