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83民初3517号
原告:河南菲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孟岗镇埝南村4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7NM46W。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南车营村二区30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93888243A。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菲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弘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河南菲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菲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菲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3元,由河南菲梦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