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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04执1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林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2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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