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辽1103民催2号
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林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911113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00,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00元、公告费1,19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齐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