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212民催124号 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0006685939775)。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林语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二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4020005130370642、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出票人宁波南方减震器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奥奇尔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第一被背书人金华市荣辉特种钢材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出票日期2018年9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3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