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鄂0923民催1号
原告: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林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8年12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一百三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29979551、票面金额200000元,承兑到期日2019年3月19日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