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04执恢10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林语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68593977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79464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203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8年1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18年12月26日、2019年4月16日、2019年6月24日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8年12月26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4月17日向宝鸡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分部查询公积金等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宝鸡行政中心支行的银行账户;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四套房屋,因该房屋均有大额抵押,且房屋现状无法查清,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两台车辆,因申请人无法提供该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本院无法处置。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6月24日对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86813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86813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