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104执恢5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林语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高新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湘投金天钛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176号楼1层、2层、3层、4层16号四套房屋、位于宝鸡市××路××号楼××层××号房屋以及其名下土地证号为宝市国用(2010)第**土地。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述财产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176号楼1层、2层、3层、4层16号四套房屋、位、位于宝鸡市××路××号楼××层××号房屋的查封/div>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宝鸡德瑞钛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宝市国用(2010)第2**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