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办人
校对人
处理结果
撤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92民初14287号
原告:汪某,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和开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汪某诉被告陕西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城建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汪某未依法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