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4393号
申请人:某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北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某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8日作出(2023)辽0112民初371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某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65138.24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申请人某装备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续封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冻结被申请人某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城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65138.24元或对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