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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中某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2926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某某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 被告:中某某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被告:中建某某公司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某某公司、中某某限公司、中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