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3民初2926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某某公司。
负责人:刘某某。
被告:中某某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
被告:中建某某公司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某某公司、中某某限公司、中建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