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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1执14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利明钢管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勤乐村水坞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CCA8EXN。   
   
 法定代表人:赵利明。   
   
 被执行人: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县城迎宾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CFEBH0W。   
   
 法定代表人:滕海军。   
   
 被执行人:刘奎,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方殿明,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杭州富阳利明钢管租赁服务部与杭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奎、方殿明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利明钢管租赁服务部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利明钢管租赁服务部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111执14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添景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张鸿达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