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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2民初1447号之一
原告:桐庐鸿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云栖西路119号40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隆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县城迎宾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腾海军。
原告桐庐鸿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隆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桐庐鸿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庐鸿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庐鸿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2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42元,由桐庐鸿翔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皇甫川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