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2民初13004号 原告: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尚贤街32号河南省自然资源大厦C座192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别系上海段和段(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H6栋841-850号、H7栋801-82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自然资源投资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