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705民初7419号
原告:开平市中翼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百合镇桥上村委会交杯山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X1ED35A。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瑞和路39号H6栋841-850号、H7栋801-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MA4UM56W5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开平市中翼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七局集团广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8日立案。原告开平市中翼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平市中翼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