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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某有限公司、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9744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