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3民初9744号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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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