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福州闽信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琼0108民初16169号 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3号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8177155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闽信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街道华林路338号福城花园(福成花园)2#楼405单元-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58752294XO。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闽信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州闽信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30000元。二、判令被告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1日为8244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下称中海达海口分公司)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7日签订了(2017)海口分公司第0214号《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以30000元的价格向中海达海口分公司购买1套HD-310测深仪,合同同时对交付验收、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中海达海口分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并开具了发票。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合同款项,但被告却未依约支付合同款项,欠付中海达海口分公司30000元合同款一直未付。中海达海口分公司后将(2017)海口分公司第0214号《销售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截至2021年11月1日,被告仍未支付《销售合同》项下应付货款30000元。综上,原告作为新的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作出裁判。 被告福州闽信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5日,被告福州闽信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甲方、买方)与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乙方、卖方,下称中海达海口分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测深仪,总价款合计30000元;合同生效后3天内由乙方组织、安排将产品交至甲方指定地点;甲方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或2018年1月27日前)向乙方支付货款30000元;甲方如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到期款项,则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中海达海口分公司向被告供应了货物。2021年8月10日,中海达海口分公司被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登记。2021年11月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出货清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中海达海口分公司已被注销,其《销售合同》的权益应由原告承继。原告的起诉,主体适格。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货款,本案没有相反证据证明,予以采信。原告提出的诉求,于合同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福州闽信测绘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支付30000元及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28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福州闽信测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