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3执17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鲍志雄,董事长助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延边州珲春。
法定代表人:李国哲,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国遥博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3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开始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部分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土地、证券、公积金等其他财产信息。
上述财产信息均有网络和传统查控、查询单位反馈的信息回执等证据证实。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其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本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3民初4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立群
审判员  王晓冬
执行员  崔 岩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缪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