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540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禹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3号楼202房。
负责人:鲍志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飞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开区凤城九路凤城九号3号楼2单元2002室。
法定代表人:冯联飞。
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与陕西飞达测绘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4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54378元及利息,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5437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梅宏枝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游子文
书 记 员 孟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