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3民初396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渭南市华州区XX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64元,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32元,由原告广州市中海达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傅 妮
书 记 员 赵孜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