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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与顺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0918347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xxx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907967X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自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因与被上诉人顺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国 审 判 员 黄 怡 审 判 员 张熙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