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2民终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0918347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住甘肃省嘉峪关市xxx。身份证号码:xxx。
六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xxx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907967X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自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因与被上诉人顺帆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509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上诉人***、***、**、***、***、***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27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国
审 判 员 黄 怡
审 判 员 张熙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