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271民初859号
原告: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19-1号楼4-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1907967X6。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自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兰新西路1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750918347U。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63年9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被告:***,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河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峪关市兴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78元,减半收取计5139元,由酒泉市顺帆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卫国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