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鄂01民终9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胜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号关南福星医药园**栋**层**号-**,现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邮科院路**号烽火创新谷创新产业园**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登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现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昌区。
上诉人武汉胜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鄂019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胜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提交的录用邀请函并不是上诉人所作出的公司行为,由于没有加盖公司的印章,仅是上诉人员工的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上诉人从未作正式邀请或录用被上诉人的要约表示。事实上,前上诉人处员工***于2017年5月24日正式离职,即她对于她离职之后的招聘及上任事宜也无权作出决定。被上诉人所称其面试人之一***原为公司股东之一,也与公司其他股东自2017年开始即存在很多分歧,并早已协商离任。因此上诉人对他们二人作出的对他人的任何要约和承诺均不认可,且被上诉人的招聘程序存在诸多瑕疵。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双方过错的认定有误。被上诉人没有核实上诉人是否确将其录用,仅凭没有权限的两位工作人员口头承诺和一份没有公司任何印章的录用邀请函就自行辞职,且没有对录用邀请函向上诉人作出过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承诺其接受邀请的意思表示,对于其辞职的行为也没有告知过上诉人,上诉人毫不知情,被上诉人自身具有较大过错。三、即使***作出的录用邀请函是要约行为,上诉人也在被上人作出承诺前三天向被上诉人作出了撤销要约,已经给出了其合理时间,要约已经被撤销,被上诉人即使存在损失也是由于其自身的疏忽所导致。四、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赔偿10000元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根本没有产生实际损失,也没有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有损失存在。且即使存在损失,10000元也判决过高。即使法院认定上诉人为缔约过失责任,其也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任何实际发生损失的证据,即使被上诉人来上诉人处上班也有相应的试用期和考核期,如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能不被正式录用,所以被上诉人的损失不是必然和确定的。
***辩称,1、我提交的录用邀请函并非员工超越权限的个人行为,我是在5月18日收到的入职通知;2、正式邀请函有公章的话,我希望他们能举证;3、***当时是胜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由胜鹏公司支付我违约赔偿金共12000元;2、由胜鹏公司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7年5月17日下午14:38,***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胜鹏公司发送了其简历。2017年5月18日上午10:31,胜鹏公司企管部经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发送了一份录用邀请函。该录用邀请函载明,邀请***于2017年5月29日加入胜鹏公司,***的岗位为项目经理;希望***于2017年5月29日之前到公司报到。工资按10000元/月的标准发放等。该录用函末尾注明希望***仔细阅读该函的全部内容后,在录用函下方签字发送至***邮箱,其中内容如果有疑问,请直接与公司企管部经理***联系。该录用邀请函还抄送给了胜鹏公司的其他相关领导。2、2017年5月23日,***从案外人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离职。案外人中星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为***出具了离职证明。该离职证明载明,***在我公司担任信息部产品经理一职,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经公司研究决定准予其离职等。3、胜鹏公司企管部经理***向***发出上述录用邀请函之后,***未按录用邀请函的要求将签字确认后的录用函发送给***。2017年5月26日,胜鹏公司的工作人员通知***,因部门重组,***不用到胜鹏公司处上班。4、2017年6月29日,***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胜鹏公司赔偿10000元。同日,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劳人仲东办不字[2017]第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该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不服,诉于法院。5、一审庭审中,***主张,其之所以没有按录用邀请函的要求将签字确认后的录用函发送给***,是因为***要求其将录用邀请函中注明的7项资料带齐后直接去胜鹏公司处报到;且***还主张,胜鹏公司的总经理***和企管部经理***于2017年5月15日对其进行过面试。对于是否进行过面试的问题,胜鹏公司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表示不清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胜鹏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系因***、胜鹏公司双方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某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有效成立而引发的赔偿责任纠纷,因此,本案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胜鹏公司是否应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因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在订立本案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胜鹏公司存在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理由是:1、虽然胜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当庭表示不清楚是否面试过***,但从***2017年5月17日下午14:38向胜鹏公司发送简历,2017年5月18日上午10:31就收到胜鹏公司发送的录用邀请函的事实可知,***有关胜鹏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对其进行过面试的主张成立。因为,招聘一个项目经理,胜鹏公司仅仅根据简历就直接发送录用邀请函是不符合用工常理的。2、在胜鹏公司对***进行过面试后,***、胜鹏公司双方事实上已基本达成用工意向。随后***提交工作简历、胜鹏公司发送录用邀请函也基本上是在完成招聘的程序性工作。胜鹏公司向***发出的录用邀请函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基于双方的用工合意,***的承诺势在必行,这一点从***直接向前一家用人单位以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也可以看出。3、在明知***会作出承诺,或者说肯定会到胜鹏公司公司上班的情况下,胜鹏公司以部门重组为由,通知***不来胜鹏公司处上班,明显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录用邀请函虽然要求***签字确认后回传,但并无不签字回传就不录用或者表明***拒绝录用等内容;同时,从双方基于面试已基本达成用工合意的事实,可以判断***有关***要求其将录用邀请函中注明的7项资料带齐后直接去胜鹏公司处报到的主张属实。5、胜鹏公司拒绝录用***的理由是部门重组。部门重组作为一个企业相对比较大的事情,不可能在短短的几天内就作出决定。因此,在2017年5月15日面试,或者2017年5月18日发出录用邀请函时尚不知道公司的部门要重组,却在2017年5月26日就知道公司要部门重组的说法明显有违常理。综上,在订立本案劳动合同的过程中,胜鹏公司存在明显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依法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关要求由胜鹏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结合胜鹏公司承诺***的工资待遇等事实,法院酌情认定***的损失为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武汉胜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损失10000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汉胜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胜鹏公司提交了两份证据:1、武汉胜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内部关于发布《印章管理制度》的通知,拟证明公司行为都要用印章,如果是公司发的录用邀请函,应该有公司的印章。2、武汉胜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通知,拟证明公司最终的审批权在***,邀请函必须由***签字才有效。经质证,***认为,上述两份证据有可能是上诉人事后准备,公司的内部管理情况我作为应聘人员是不清楚的,但对我造成了损失,胜鹏公司还是应该作出弥补。本院认为,胜鹏公司提交的两份证据均为公司内部文件,只能对内部相关责任主体进行约束,不能对抗作为应聘者的善意第三人,故对上述证据均不予采信。
二审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胜鹏公司应否向***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于2017年5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向胜鹏公司发送了其简历,2017年5月18日上午胜鹏公司企管部经理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发送了一份录用邀请函,该录用邀请函上已载明承诺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等信息,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亦基于此录用邀请函于2017年5月23日辞去前一家用人单位工作,而后胜鹏公司却以部门重组为由拒绝***到该公司上班。本院认为,自胜鹏公司向***发送录用邀请函至胜鹏公司所称2017年5月24日决定部门重组,尚不足一星期,胜鹏公司一周内即作出部门重组决定与常理有悖。胜鹏公司的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关于胜鹏公司称正式录用邀请函应有公司印章的意见,由于胜鹏公司录用邀请函是由当时公司负责人事招聘的企管部经理发出,***有充分理由相信该录用函的真实性,故对胜鹏公司的该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胜鹏公司在与***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应承担使对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民事责任。一审法院依照录用邀请函承诺的工资待遇等事实,酌情认定***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武汉胜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汉胜鹏智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