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881民初2467号
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远华侨工业园日创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韶关市建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度南26号五楼503-504。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韶关市建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韶关市建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卡及微信账号,并提供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8041944880120220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韶关市建晟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名下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分行的账户为4424********价值1190191.39元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为jianshengdianti价值1190191.39元的存款。
本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益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15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保全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