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21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东华镇清元华侨工业园日创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12号健车行办公大楼3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408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2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2022年10月1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工商、证券、车辆登记信息等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0月20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多套房产,未售房源待核实,暂不宜处置。2022年10月20日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积金、保险登记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11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令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2年11月17日本案应执行标的金额337180.11元(电梯安装款164990元、违约金153193.22元、**履行利息1847.89元、仲裁费11889元、申请执行费5260元),已执行回款0元,尚有337180.11元未执行到位。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1408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广东日创电梯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市创新房屋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喻 翔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