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志达商品混凝土厂;成都城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3731号之一 原告:成都某厂,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仓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某厂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成都某厂于2023年6月9日变更诉讼请求后,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成都某厂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成都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